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

集體作品-非常不滿

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supplement/columnist//art/20041231/4551335
我的「不滿」
不知所謂!絕對的不知所謂!我對雪狼湖的製作者,是有不滿;但這不滿,是對娛樂圈和文化界的思考方式不同,感到非常不滿,而不是甚麼「對沒有人通知音樂劇再上演」,「頗為不滿」。我跟搞娛樂的,少有過從,從沒想過人家會「通知」我,也不認為人家有必要「通知」我。我從訪客口中得知音樂劇再演,是事實;我不常讀報,道聽塗說,很正常。
娛記拿這個瞎編的「不通知」去問製作者陳淑芬,似乎有心挑撥,旨在套幾句晦氣話做新聞。二十七日,《蘋果》標題出來了:「陳淑芬寸鍾偉民參與最少」。「寸」人,講水平,講識見;浮躁,露了底,徒然丟人現眼,何必呢?
《雪狼湖》小說,由我創作,是事實一;雪狼湖音樂劇,是張學友先生根據《雪狼湖》小說再創作的「集體作品」,是事實二;製作者,或者所謂的出品人,拿這些「創作」去圖利,不管她「買斷」多少「版權」,也只能算是個投資者,是事實三。
音樂劇,可以是「集體作品」;但小說,就算有一萬個人「給意見」,也只能是「個人創作」,因為小說,尤其好的小說,是非常個人化和個性化的文字藝術;這一項,關乎文學和文化修養,投資者不曉得,我能理解。
投資者對娛記說:「當時係學友同陳少琪構思呢個故事,之後,就由少琪搵佢寫番個古仔出……」不是事實,看過《雪狼湖》小說的讀者,都知道這不可能是事實。我這部小說,張學友先生給過最一流的「意見」;我不少好朋友,包括張小嫻、陳煦堂、彭浩翔、小黑明……也給過「意見」;好的「意見」,我都接納了,消化了,揉成小說的情節。我「指導」過人寫小說,也對小說作者提過「意見」;「給意見」和「創作」,是兩回事,在文學文化界不必解釋,但對投資者,很不幸,得不斷講解。
我的「不滿」,不是「版權」有沒有被「買斷」的問題,是觀念問題,是有沒有尊重「原創」的問題。《雪狼湖》小說的胡狼,是個花王,小時候,我在澳門仔嘉謨公園見過這樣一個花王,才想到要寫這樣一個人物;這個花王的「出身」,本來有血有肉,不該有中人欲嘔的銅臭。
《雪狼湖小說》.上 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supplement/columnist//art/20050101/4554275
笑 話
村婦付畫家幾十萬圓,就把山水畫帶回家展掛,還請雅士編了曲,搭了戲台,每逢朔望,都要邀些紅伶,做些紙船紙鳥歌頌這滿紙雲煙。但鑼鼓越響,村婦越鋪張,看過「原畫」的人,越多疑問:「畫家的簽名,怎麼不見了?」「是我刮掉的。」村婦說。「為甚麼要刮掉?」觀畫者問。「畫,我『買斷』了,當然有權刮掉。」村婦理不直,但氣壯。
「刮掉名字,不等於刮掉畫家畫了這幅畫的事實。」觀畫者開導她。「這幅畫,也不能說是他畫的。」村婦用鄉村式思維申辯:「我提過意見,家丁提過意見,村長有賢名,也提過意見;他這幅畫,根本就是照我們的意思畫的。」說完,還不屑地補上一句:「這個畫家,他的『參與』最少。」
這當然是一個笑話,有些觀念,不編個笑話,不容易說得明白;我本來就無意譏諷任何人。說到底,連這個「村婦笑話」,其實,我也是聽取了朋友的意見,再一字一句寫成的;難道有人「提意見」,這就不是我的「作品」?我就可以不對自己的這個「作品」負責?我有《雪狼湖》小說的「出版權」,有權在任何時候,任何地方,出版自己寫的小說;事實上,二千年以來,我一直委托皇冠出版社出版這部小說。我有好多清福要享,太少餘暇爭名爭利,我爭的,只是一點本來該有的尊重:尊重事實,尊重作者。
我跟音樂劇的製作人一樣,希望「令整件事更加完美」;可惜,一個讓人刮掉「原作者」的「原創」音樂劇,識者視為笑話,永遠不會完美。
《雪狼湖小說》.中 
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supplement/columnist//art/20050102/4555730
侮辱作者尊嚴 
有人在網上談雪狼湖,謬見和謠言,像惡臭,總得辟一辟。「看了九七年的音樂劇,才見到小說出版,所以:小說是根據音樂劇寫出來的。」這是主要的誤解。小說,九六年就寫成,本來要隨張學友先生當時推出的唱片附送,這麼做,我當然會多收版稅;可惜,製作者陳淑芬要「買斷」所有版權,包括文字版權,我不願意,也不同意;小說,每一個字,都是我寫的,是我的心血,我當然有權出版,或者授權別人出版;這幾乎是寫作界不成文的行規。
陳女士堅持:你鍾偉民可以出版自己的小說,但必須得到我這家製作公司的同意。我不接受這種「建議」,雙方派律師商議,斟酌條文,糾纏了超過一年時間;顧全大局,我最終接受了一個折衷方法:她的天星製作公司有小說的「版權」,我有「出版權」。她有「版權」,但不能出版這部小說;我沒有「版權」,但我愛授權誰出版,就讓誰出版。耽誤了時日,音樂劇演完了,寶麗金出版《雪狼湖》小說,賣書的收入,據說,用來做善事,我響應,「捐」掉了全部版稅;二千年,授權皇冠出版,才有一點進益。網上有東西說,我看見人家四出漁利,眼紅,才出來認做「原作者」。我可以告訴這種小人,如果我不講原則,我容易「就範」,我的「相關收入」,肯定更多。「陳淑芬的話可信;你鍾偉民的話,也可信,這是『羅生門』。」有網民說。對不起,沒有「羅生門」這回事!試想想,如果先有音樂劇,我只是「寫番個古仔出」,好借音樂劇的聲勢賣書圖利,那麼,該是我付她錢買改編版權才對,她付我幾十萬「版權費」作甚?
我創作了《雪狼湖》小說,我塑造了人物的性格和身份,我把這些人物命名為:胡狼、寧靜雪、玉鳳和梁直……我設計了一座「雪狼湖」和一個「時間傷口」,讓他們在頭承受愛情的酸苦……沒有這個「骨架」,大家憑甚麼去編成劇,譜成歌?我不會「眼紅」你改編我的小說賺錢,我「眼火爆」的是:你賺了錢,贏了掌聲,仍舊要侮辱一個作者的尊嚴!
《雪狼湖小說》.下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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